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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

2013-04-26 10:24:36 公务员考试网 //tj.huatu.com/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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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施行5年来,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签订率超过90%,中长期劳动合同比重大幅上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解决当前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实际问题,市人力社保局收集研究了近年来用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印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十九条,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加班工资计算、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等问题。主要有十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规定。针对实践中用工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一的情形,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用工之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管理的日期。

  二是关于双倍工资的支付规定。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应得工资。

  三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文件明确,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是关于劳动合同生效日期。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情形,文件第七条明确,应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五是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文件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应得工资含加班费,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六是关于实行特殊工作制职工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及时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以预防因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引发劳动争议。

  七是关于落实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探亲假待遇,文件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探亲假。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或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对职工探亲待遇进行约定”。

  八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文件第十一条对竞业限制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强调双方约定违约金和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

  九是关于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规定。文件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情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恢复履行。文件明确,劳动者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被强制戒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十是关于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而产生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针对当前个别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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