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 11:35:14 公务员考试网 //tj.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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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领导干部干 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 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 报5起典型案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有江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原副主任丁维和案、云南昭通维稳办副主任彭 泽高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有北京高院民二庭原 庭长陈海鸥案、北京丰台区检察院 法警队法警李朝阳案、上海浦东 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 重要前提。但在现实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件处理,仍时有耳闻。
一些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 干扰 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我们无从统计相关数据,也无从评估它 对司法公正究竟构成了多大的影响,但它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对司法公信的侵蚀却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其实不需要 知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 所有司法个案中占多大比重。因为哪怕只有1%,在“100-1=0”的定式之下,它仍会固化一些民众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的认知,并可能使那些本已实现了法律公正的个案也陷入被无端猜疑之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对这一积弊,司法机关没少建章立制、三令五申,但依然没有禁绝。这背后的根源,并非是对问题的剖析不深入,或对制度的构建不尽心,而在于对制度重纸面轻地面、重文本轻实践、重制定轻执行。
其实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关于 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 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 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系统对领导干部过 问案件的情况作了哪些登记,又向多少人发出了多少警示,公众几无所知——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看不到。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引入公众 监督就可能成为“制度稻草人”。
当然,要遏制来自权力的外在干预,光有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多来自司法机关之外,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联动,很难让 记录、警示 、通报和究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3月,由中办、国办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就从 上到下实现了惩处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衔接,也极大增强了制度效力。
规范准备快速到位 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又回到了制度的实施上。尤其是近年来在舆论对 不当干预司法的监督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隐蔽化,通报并究责领导干部干 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不但 需要勇气与担当,还需要智慧与技巧。此次中央政法委公开集中通报 了5起典型案件,“首 次通报”的开创性意义值得肯定。也只有对领 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 案不敢过问、 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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