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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选调公基备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5-12-16 16:23:28 天津选调生考试网 //tj.huatu.com/xds/ 文章来源:天津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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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宪法》第41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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