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天津人事考试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国考】2021国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国考】2021国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

2020-10-14 17:31:37 公务员考试网 //tj.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天津华图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国考】2021国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595024880 ,更多资讯请关注天津华图微信公众号(tjhuatu),国家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22-27307496,图小乔微信号:16602676507

★预约可领取2022年国考白皮书★

手机号:
所属地区:
短信验证码:

 

  【国考】2021国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国考资讯
热门课程

天津华图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长按识别,添加小图
验证信息:2021国考
备考有疑问,专业客服答疑

天津华图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长按识别,扫码关注
每日更新考试资讯及备考活动
(编辑:ly)

图书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联系我们
微信二维码

天津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天津华图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叉口万达中心31层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客服热线:022-27307496、13102121621

网站://tj.huatu.com/

  • 天津
  • 西青
  • 蓟州
  • 武清
  • 滨海
  • 静海
  • 宝坻
  • 宝坻二店
  • 宁河
  • 津南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叉口万达中心31层

客服热线:022-27307496、13102121621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师范大学南门付村星期八小镇(西首三楼)

客服热线:022-58603418、18649107702

网站://tj.huatu.com/

天津蓟州区康平路牛津街143号(电信大楼北300米)

客服热线:022-22766342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武清区津京路增一号金汇广场1921号(维也纳对面)

客服热线:022-58713185、18920946705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滨海新区解放路969号聚宝大厦5层509

客服热线:022-65570805、13021389551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与春曦路交口(华润万家西侧)

客服热线:022-28870026、18649229241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钰鑫园底商(火车站西300米)

客服热线:022-29220119、13021323439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宝坻区宝地经典东门南侧底商四楼22-401

客服热线:022-22580119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宁河区运河家园128栋商业街(宁河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西侧)

客服热线:022-69390100、18649227742

网站://tj.huatu.com/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坛商厦15层1508室

客服热线:022-60310519

网站://tj.huat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