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17:21:40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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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2. 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3. 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②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③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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