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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集萃:公安法律知识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包括几个主要阶段:受案、调查、决定、执行。
1.受案、调查
(1)受案。治安案件的受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表示受理、登记并予以审查、确认的法律活动。
(2)调查。治安案件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实情况,依法对治安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进行的调查活动。调查包括若干调查的方法,如传唤,勘验、检查,扣押、登记,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
(3)传唤。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命令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法律措施。
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4)勘验、检查。勘验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以收集案件证据的法律活动。
检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5)扣押、登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通常包括:违法所得财物;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行为人持有的违禁品等。但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6)鉴定。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依法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专业技能或专业设备和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对治安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法律活动。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
2.决定
(1)告知。告知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将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的法律活动。
(2)听证。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就法律规定的某些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依法由非本案人员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的申辩、质证的法律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此,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选择性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是独立的处罚程序。
(3)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是指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决定,是指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之后,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案件中的行为人作出不同处理的法律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是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作出处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是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第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三,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处罚较轻的治安案件,不需要经过书面的受案,即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活动。简易程序特点,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二是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单,当场即作出处罚。案件情形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第一,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属于符合当场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权限对个人是警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属于符合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3.执行
(1)罚款的执行
第一,自行履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当场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拘留的执行
第一,送达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即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④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第三,不执行。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七十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治安调解
(一)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治安调解对于及时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治安调解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2)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公安行政强制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盘查、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
(1)盘查。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
(2)约束。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约束。
(3)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等,以作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4)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对物的强制措施
对财物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等。
第一,收缴。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
第二,追缴。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
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财物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地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3.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验居民身份证、扣留居民身份证、收缴居民身份证等。
(1)查验居民身份证。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对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强制措施。
(2)扣留居民身份证。扣留居民身份证是指对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执行上述强制措施的有关机关予以扣留,待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后再予以发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3)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居民身份证是指将被决定逮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由有关执行机关收回扣留,待被释放时再予以发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4.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
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主要是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和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一,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责成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拘留的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法律措施。
第二,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治安管理主体针对特定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按规定设置相应设备、设施等,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予以整改的法律措施。
(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1.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公安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办法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间接强制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人身或财物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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