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4 18:06:26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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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张某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暴打妻子致其重伤
B.刘某见胡同里有一人强暴妇女,于是拿起砖头将其打晕,事后鉴定为重伤
C.李某,15岁,盗窃珠宝店价值20余万元饰物
D.王某精神病发作将其父砍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A项: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虽然饮酒过量,但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将妻子打成重伤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A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的“强暴妇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知,选项中李某触犯的盗窃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王某不负刑事责任。D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7. 某财政局科室工作人员汤某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挪用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2万元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汤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专项基金罪
B.职务侵占罪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汤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选择D选项。
8. 收银员姜某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管的现金数千元,其行为属于:
A.连续犯
B.继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姜某窃取现金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周内三次盗窃属于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姜某构成连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题干中,姜某一周内三次盗窃,每一次都是独立、间断的行为。由此,不属于继续犯。B项错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姜某只是数次进行了现金盗窃,无其他罪名,不构成牵连。C项错误。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姜某一周内三次盗窃,每一次都是独立、间断的行为,不属于吸收犯。D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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