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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1.6.30)

2021-07-20 11:34:07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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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选题

  1. 下列选项中,哪个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A. 在逃犯开车冲向闹市时,警察开枪将其打死

  B. 轮船失事,船长迅速乘救生艇率先逃生

  C. 甲唆使自己豢养的狼狗咬乙,乙顺手操起地上木棍打死狼狗

  D. 轮船已离港,遭遇暴风,船长为避免轮船倾覆,下令把船上货物抛入海中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A项,警察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法令行为,排除。B项,船长负有救助乘客的职责,关于本人避险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排除。C项,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排除。D项,船长为了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当选。因此,选择D选项。

  2. 下列情形中属于自首的是:

  A. 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如实交代了杀人事实

  B. 甲在与乙一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贪污事实,但未提到乙

  C. 甲在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到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 甲给派出所打电话,主动交代了自己杀害妻子的事实,然后出走,不知去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自首。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因此,成为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A项情形属于自首,故A选项当选。B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B项中甲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是没有交代乙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故B选项排除。C项:作为盗窃罪共犯的甲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乙的犯罪事实,而没有提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C选项排除。D项:选项中甲虽然向监察局反映了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后来不知所踪,属于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所以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D选项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3. 甲和乙均是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某天乙值班,甲趁乙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甲构成:

  A. 职务侵占罪

  B. 侵占罪

  C. 抢劫罪

  D. 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甲趁乙值班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构成盗窃罪。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题中,甲趁乙值班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熟悉环境的因素影响,不够成职务侵占。A项错误,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10万元贵重货物是公司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B项错误,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题中,甲趁乙值班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C项错误,排除。因此,选择D选项。

  4. 若洪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刑法》规定,则缓刑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A. 判决确定之日

  B. 判决生效之日

  C. 判决执行之日

  D. 判决宣告之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选择A选项。

  5 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日在大街上病情发作,随手抄起临街商店里的板凳殴打路人乙。乙被迫反击,将甲打倒在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B. 甲负刑事责任

  C. 乙构成紧急避险

  D. 乙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构成要件: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行为人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题干中乙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精神病人甲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与题意相符,故D项当选。因此,选择D选项。

  6.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关于死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死刑一律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D.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故B项错误,当选。A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正确,排除。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故正确,排除。因此,选择B选项。

  7.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新修订的刑法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A.将犯罪处罚年龄降低至12周岁

  B.16周岁以上犯故意伤人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可判死刑

  C.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干扰驾驶员驾驶,造成公共安全损伤,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D.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死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对此内容进行修改。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项错误。D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前为: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是对销售金额规定的取消,并无增加死刑内容。D项错误。因此,选择A选项。

  二、多选题

  8. 下列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是:

  A.老王与老李在高速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B.小张在公交车上抢夺司机方向盘

  C.老赵醉酒后驱车回家

  D.某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故ACD项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项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B项错误。因此,选择ACD选项。

  9.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A项、B项、C项、D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项、B项、C项、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选择ABCD选项。

  10. 依据《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拘役的期限相等

  C.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D.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不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故正确,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故正确,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故错误,排除。D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错误,排除。因此,选择AC选项。

(编辑:李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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