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7:22:32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天津华图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1天津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善意取得制度,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2021天津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199079181 ,更多资讯请关注天津华图微信公众号(tjhuatu),微信客服网小图(18522407782),天津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22-27307496
★事业单位资料包领取★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二、构成要件
主体: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客体: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客观方面: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三、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特殊情况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所有权人因遗失、被盗、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的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1】甲将一头耕牛以1万元卖给乙,乙付了定金,约定5日后完成交易。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一手交钱一手交牛。3日后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牛抵押给丁一周。此时,该牛的所有权属于(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C
【解析】“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一手交钱一手交牛”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丙是善意取得;丙和丁建立的抵押合同,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所以牛的所有权归丙。
天津华图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
上一篇:2021天津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考点讨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