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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1.8.11)

2021-08-12 13:52:03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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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制裁是( )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刑罚。

  A.国家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D【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刑事制裁(又叫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2.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并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只有人民法院这一国家机关才可以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A项错误。

  B项: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制裁。B项错误。

  C项: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可以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C项错误。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A.50克

  B.100克

  C.200克

  D.无论多少

  D【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A.应当从轻或减轻

  B.应当减轻或免除

  C.可以从轻或减轻

  D.可以减轻或免除

  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犯罪预备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3万元

  B.5万元

  C.6万元

  D.7万元

  B【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选择B选项。

  5、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是:

  A.伪造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的

  B.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C.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D.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

  D【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选择D选项。

  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刑罚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剥夺政治权利

  B.管制

  C.拘役

  D.死刑

  A【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CD项: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BCD错误。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有:

  A.因安全事故使人受重伤

  B.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D.聚众“打砸抢”,致伤致死

  B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其中,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C项正确。因此,选择B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A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打砸抢”,致伤定故意伤害罪,而致死应定故意杀人罪。D项错误。

  8、《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有别于其他法律。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A.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具有保障法的性质

  B.刑法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C.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D.刑法的制裁手段相对温和

  A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刑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涉及几乎每一种社会关系。②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③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④刑法发挥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因此,选择AC选项。

  【拓展】B项: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它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B项错误。

  D项:刑罚制裁具有严厉性。D项错误。

  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主犯包括以下哪几种人: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B.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D.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CD【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A项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一款,故A项正确。C项中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C项正确。D项中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D项正确。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B项:在一起聚众犯罪中,刑法如果只追究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共同犯罪,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存在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的关系在于: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编辑:李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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