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17:13:51 天津公安招警考试网 //tj.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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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 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 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 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 定、估价。
5.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 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 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财物、 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6.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 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
7.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随案移送。
8.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 毁或者自行处理。
9.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 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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