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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津选调生行测: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拿分技巧点拨

2021-10-21 10:19:22 天津选调生考试网 //tj.huatu.com/xds/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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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第20条)和紧急避险(第21条),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外部特征虽像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被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在考试中,较难分辨,设坑较多,因此通过本文重难点的点拨进行梳理。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你却误以为存在进行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高中时,晚自习回家,前面有一个女生,可能是家在同一个小区,张三和她走的路线完全相同,因为是晚上,这个女生就以为有歹徒在尾随她,走着走着,忽然张三眼前飞来一个书包,当时张三就知道,这女孩子是不是把自己想成变态了,张三手中拿着书包就开始向前追,越追她跑的越快。后来还是没追上,想一想女孩子爆发起来不必男孩子差。如果她仍向张三的不是书包,而是板砖,把其砸成重伤。这个女孩子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接着上面的例子,如果张三真的是一个变态,看这女孩子年轻貌美想要强制猥亵或者强奸。她向张三扔板砖的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了。虽然张三还没有着手,强奸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暴力时,但如果这个时候才能正当防卫,很多女孩子就没有了防卫的能力。所以正当防卫只要求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现实的危险,不要求犯罪行为着手。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互相斗殴类似于决斗,参与者对于可能出现的结果比如自己轻伤有预见、承诺。轻伤被害人是可以承诺放弃的。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均属于得到承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是承诺是有限度的,重伤害以及生命承诺放弃无效,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原则:必要性与相当行原则。

  不法侵害越严重,防卫级别就越高。

  张三得知李四今晚可能回到自己家中盗窃,便在门口设置一个高压电防卫装置,李四只要从门口进入,防卫装置启动直接将李四点击身亡。张三对李四的死亡持有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李四入室盗窃仅仅侵犯张三的财产法益,你张三直接索命高压电,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法益,明显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凶:重伤害,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暴力程度相类似。

  最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如果对于侵害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并且正当防卫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看到自己的最好的朋友正在被歹徒抢劫,你岂能坐视不管,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其次,针对未成年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13岁1.85米的张三那刀追砍着25的1.75的你,你同样可以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1、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不构成紧急避险。

  比如张三在大街上不慎踩到狗屎,斜靠在电线杆上用力甩,李四以为张三触电,用木棍打倒张三。李四不构成紧急避险。合法权益没有面临一个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医生甲发现孕妇乙有特殊疾病,不适合生产,否则会危及生命,胎儿也不保,举例生产还有3个月,经过乙同意,为其做了流产手术。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可以是正当业务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

  3、对象条件:侵害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为了逃避野狗的追咬,急忙闯入别人家。虽然客观上侵害了别人的住宅安宁权,但是主要是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健康受到野狗的侵害,构成紧急避险。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行为人要意识到自己是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紧急避险。比如甲用弹弓打乙家玻璃,碰巧救下了因煤气中毒而昏迷的乙一家,因为甲没有避险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张三和李四有仇,一天张三在大街上偶遇李四,直接抄起板砖准备拍死李四,李四拔腿就跑,在即将被追上时,李四看到旁边的我正在发动摩托车,一脚把我踹下车,骑着我的摩托跑了。

  第一,李四的生命权面临现实危险。第二,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第三,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张三抢劫了我的摩托车。第四,李四有避险意图,知道自己要紧急避险。第五,李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侵害了我的财产权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构成紧急避险。

  注意:在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大于公共法益大于个人法益的情况。反过来也不存在。要进行客观的判断。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拿题来练: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 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 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 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 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再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正确答案 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正在持枪抢劫,乙的同事为了保护单位财产和乙的生命,将甲砸成重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选择B选项。

  A项:甲将乙抓住后,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甲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C项:甲故意辱骂激怒乙,引诱乙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乙实施侵害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属于防卫挑拨。

  D项:甲将乙打倒并抢走财物时,此时并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犯罪人已经看到王某昏迷倒地,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中,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仍猛刺王某心脏的行为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选择D选项。

  A项: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B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构成故意犯罪。

  C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更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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