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师资格证考试

您当前位置:天津人事考试 > 教师资格证考试 > 备考技巧 > 24年天津教资必知:综素之最高频的42条法律法规

24年天津教资必知:综素之最高频的42条法律法规

2023-12-28 14:02:17 天津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https://tj.huatu.com/jszg/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天津华图天津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4年天津教资必知:综素之最高频的42条法律法规,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图小乔:16602676507(微信同号),更多资讯请关注天津华图微信公众号(tjhuatu)。

  综素之最高频的42条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作为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的必考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真题考试当中,法律法规的考查形式为单项选择题,考察分值在16分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除考纲规定的法律法规外,在具体考试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考点。另外,幼儿综素法律法规的备考也包括《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下面华图教师为大家筛选了综素中最高频的42条法律法规方便大家高效备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3.《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教育法》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1.《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2.《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13.《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4.《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5.《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16.《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17.《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2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2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2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2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2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

 
 

  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2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2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2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3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3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3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幼儿园工作规程》

  37.《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38.《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39.《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40.《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41.《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42.《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编辑:)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联系我们
微信二维码

天津华图官方客服

天津华图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叉口万达中心31层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客服热线:022-27716177

网站:https://tj.huatu.com/

  • 天津
  • 西青
  • 蓟州
  • 武清
  • 滨海
  • 静海
  • 宝坻
  • 津南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叉口万达中心31层

客服热线:022-27716177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师范大学敏学楼2楼

客服热线:18649107702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蓟州区康平路牛津街143号(电信大楼北300米)

客服热线:022-82831920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市武清区华德广场577号

客服热线:022-82182663、18522049235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巨川金海岸停车场旁

客服热线:022-65570805、13021389551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南侧春曦道西侧泰安盛世郡商业A-商3、C-商12

客服热线:022-29220119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市宝坻区宝地经典东门南侧底商四楼22-401

客服热线:022-22580119

网站:https://tj.huatu.com/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惠安花园16号楼11号底商(必胜客东侧)

客服热线:15522028355/15522809239

网站:https://tj.huat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