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考公共基础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民事代理行为
2017年国考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考生们报名完成后,不免又要继续进行学习、复习的知识圈内。华图教育省考频道为大家整理出来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点,方便大家在学习中巩固,在巩固中提高。继而在国考中取得更好的成绩,迈上成公之路。下面是重点知识点:关于法律民法知识—民事代理行为,希望大家好好了解记忆。 一、民事代理行为的基本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在性质上属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民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依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该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的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共同代理式整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其共同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并非当然的连带责任。 (3)本代理与复代理 (4)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