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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到来,华图教育为了各位考生可以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总结出了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备战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有所启发。今日华图教育为各位考生介绍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希望各位考生可以积极备战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秀成绩!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以上就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认真记忆,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斩获佳绩!  相关推荐: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计数原理及排列组合汇总2016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数量关系备考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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