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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救护车过路费之争,勿用金钱衡量生命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12月11日,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12月16日成都商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红网蒋梦筱: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六类车辆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救护车并不在其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的6种特权,但“行经收费站时免收通行费”也并不属于这六项特权之一。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救护车“通行费减免”的特权。说完了“法”,再来说说“理”。有人会说,救护车是救人性命的车,在人命面前不应该提钱。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的分类,医疗机构一般被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是既有公益属性又有经营属性的混合体。简单点说,医院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而且这个效益与医职人员的收入存在联系。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作为医院救护工具的救护车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接送病人是要收取费用的。在我国,不同地区的收费价格不同,但都是按照往返全程公里数计费的,类似于出租车打表收费,而且每公里的费用通常高于盈利性质的出租车。既然救护车要向病人收费,那么在经过收费站时自然也该交费,哪有“只进不出”的道理?如果说“人命面前不该提钱”,那么救护车接送病人是不是也得免费?这样说来,医院治病救人岂不是也不能收钱了?救护车虽然该交过路费,可现实中确实存在因为交过路费而耽误病人治疗的风险。其实,收费站对行经的救护车并非只有停车收费和不收费两种选择,面对市场规则与人命关天的两难,医院和收费站或许可以达成协议实行累计收费制,即救护车无需当场交过路费直接放行,经过一段时间后由医院一次性交清累计的过路费用,这样就可以在不耽误患者救治的情况下解决救护车过路费收取之难题。@胶东在线杨应和:仅仅为12元过路费闹分歧,整整耽误了24分钟,若不是患者家属缴费让行,不知道还会僵持多久。救护车与收费站斗气,无论哪一方有理,对于分秒必争的患者而言,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应当各让一步,才是最人性化的做法。灵活机动地处理事件,为患者赢得宝贵的抢救时机,既体现了救护车司机与收费员的高尚职业精神,也是给予患者最温暖的无私关爱。然而,救护车与收费站斗气的新闻总是不断发生,耽误了患者救治的生命时速。因此,需要尽早出台救护车收费条例,为生命开辟绿色通道,才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果把责任全部怪罪于收费员,显然很不妥,根据国家《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2015年四川出台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救护车开辟绿色通道。因此,收费员也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但是,规矩是人制定的,病人安危,不容丝毫懈怠,比如先给予放行,然后记下车牌号码,汇报给上级,相信领导会理解收费员机智变通。特定情况下,出租车为了救病人,警方还专门让道呢。其实,开了多年的救护车司机何尝不知道救护车收费相关条文,根据多年免费的惯例,恰巧遇到头次收费,所以心有不平与收费员理论。所幸的是,期间患者没有发生意外,如果有个闪失的话,无论救护车还是收费站,他们谁都担当不起。救护车与收费站斗气,是任性冷漠的做法,无论哪一方赢,最受伤的是患者。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制定相关条文,把救护车列入公共服务范畴,给予不收费待遇,才能彻底解决这类纷争,患者救治自然不受影响。@东北新闻网李晓峰:对此,夹江县中医院负责人回应,救护车停车理论确实不妥,已经对当事司机进行批评教育,但同时也呼吁应该对救护车统一实施免费通行政策,为挽救生命争取时间。省高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及四川相关条例,均未规定救护车免交道路通行费。事件发生后,引发网友热议,一种声音是:人命关天,真是收费收疯了!救护车是救人性命的车,不应该列为收费车辆,应该免费通行。而相反的另一种声音是:如果是参与地震洪灾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应该免费。如果是医院日常收治转运病人,对于医院这种高收费牟利行业,不应该免费。笔者认为,第二种声音可能对医院有些偏见,医院和医护人员本是治病救人的神圣职业,可是却被曲解成为高收费牟利行业,未免有失公允,虽然有时候会出现医疗事故,但终究是极少数,大部分医护人员都兢兢业业治病救人,争分夺秒的挽救他人的生命,蔬菜进城都有绿色通道,是免费的,人命呢,是不是更应该值钱,更应该有一条绿色通道呢?这位司机为十二元钱与收费站工作人员理论24分钟很不应该,这是拿人的生命当儿戏。不管规定要求救护车应不应该收费,12块钱都不能阻碍生命通行,在生命面前,金钱真的一文不值。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为每个人只有一次,没有重来的机会,所以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爱护生命!@长江网陈永轩:根据国家《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救护车并不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这说明收费站的收费行为合法合规,只是有一点不合情。但公众也无须过多的指责收费站,尤其是对收费员恶语相向、精神攻击。毕竟,收费员也是在其岗、忠其职,倘若擅自放行,自己也可能遭受处罚。此外,救护车司机也少了几分变通,生命第一,完全可以先行垫付事后报销,何必非得和收费员在“言语”上一较高下,耽误了抢救时间。目前,伤者已经得到救治,公众围绕“高速路是否应该对救护车免费”展开热议。生命和金钱孰轻孰重,答案毋庸置疑。但高速路是否对救护车免费,却着实找错了关注点。救护车和享受免费的军车、警车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军车、警车有着实实在在的公益性,例如消防车辆参与救火。但医院和救护车毕竟以经营性为主,救护车抢救病人同样收取了出车费,何来公益之说。公众支持高速路对救护车免费,本质上是因为减少了收费环节,救护车可以更好地驶离高速,为抢救伤者争取更多的时间。为了让救护车快速驶离高速路,又体现人性化,兼顾“生命至上”的原则,政府层面需要积极推动立法,协调各方关系,为救护车进出高速大开绿色之门。在收费技术信息化的今天,可以在救护车上安装专用的ETC装置;或者由政府牵头,促使医疗机构与收费机构之间实现收费协议化,尺度统一、按月结算。即便要实现医院的公益化,也并非一定要通过免费来实现,例如救护车的过路费由政府买单,收费站免费放行,当地政府合理补贴。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制度,以防救护车被私用,并对违规者严惩,避免公共财富流失。救护车抢救生命,公众不应该用金钱来比划生命,而应该用速度来拯救生命。救护车因高速过路费被拦,正是情与法所不一的具体表现,这个法,既是法律也是方法。希望相关部门积极思考、主动探索,为了每一条等待被拯救的生命,做到情法合一。华图解析:大家都知道,救护车的本职工作就是救助病人,可以说,它的速度和效率往往和病人的生死直接挂钩。但是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这辆救护车,在经过高速收费站的时候,却因为12元的过路费问题和收费站僵持24分钟,直到患者家属自己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可以说,医院救护车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对患者的责任心,没有把患者的生死、家属的利益放在心上,另一方面也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危险境地,如果最终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意外情况发生,医院也将会承担法律责任。说到底,急救车和收费站两家,都把生命当成了博弈工具,都急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没把病人当回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制定相关条文,把救护车列入公共服务范畴,给予不收费待遇,才能彻底解决这类纷争,患者救治自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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