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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限行让暴走团”到底该不该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8月25日,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开始实行在夜间限行,确保八大峡广场周边健身居民的安全。这个广场周围,每到夜晚都有由上千名居民组成的6个“暴走团”在道路上健身。交警部门走访了解居民健身需求后,决定在巫峡路、刘家峡路、西陵峡路和瞿塘峡路附近设置弹性限行措施,每晚6时30分至9时禁止机动车通行。(8月26日《青岛早报》)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工人日报李英锋:对如此做法,有人认为交警“限行让暴走团”属于乱用权、乱作为,是对暴走团的无底线退让和纵容,是对车辆通行权的侵犯。其实,大可不必这么“上纲上线”。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据此,交警有在相关路段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权力,而“暴走团”具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基本特征,所以“限行让暴走团”的法律适用并不牵强。其次,分时封闭的几条路都是临海“断头路”,不仅没有公交车道,平时车流量也较少,况且该广场附近各条道路间距离较近,一条道路被限行,还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限行让暴走团”并不会给通行车辆带来太多障碍和不便。民众的健身意识越来越强,“暴走”队伍规模越来越大,在现有场地无法满足民众“暴走”需求的背景下,“暴走团”与车争路在所难免。眼下交警从法律出发,在暴走人群的健身诉求和车辆通行权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是一种积极探索,也体现了担当意识,人们不应带着对“暴走团”的主观偏见刻意挑刺,而应多从建设性的角度来思考,多一点宽容,多结合社会效果下结论。@新华网:“暴走团”挤占机动车道,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为了他们的安全就该出让机动车的路权吗?即便机动车道在夜里某个时间段比较空闲,为“暴走团”让路限行也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凡事都应合情合理,讲规矩守法律,妥协迁就式的“便民之举”不是真便民,反而会害了民。@河南日报清扬:客观地说,“暴走团”走在机动车道上,很多时候是迫于“无路可走”。城市在路网建设、人车分道方面,往往奉行“车辆优先”原则,用于市民健身运动的公共空间反而被大大压缩。与此同时,人们对健康的诉求却在日益增强。于是,人与车、人与人之间的路权之争、空间之争愈演愈烈。此前,广场舞大叔和年轻小伙的篮球场地之争,“暴走团”走在路上被车辆撞倒等冲突事件,凸显着城市化过程中公共绿地和大众健身场地的稀缺。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既不能遏制人们的健康需求,也不能为了迁就“暴走团”就牺牲公共利益。与其忙着争论谁对谁错,不如静下心来想点实际问题。空间争夺战的实质是城市公共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难题。过去,我们只顾着建高楼、修扩路,而对公园、健身场所的建设却不太上心。事实证明,青岛交警的让路举措,虽然是种尝试和探索,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归根结底,解决路权和空间纷争,还需要政府科学规划,将城市公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多建一些可供市民健身娱乐的公共场地。同时,在公共场地建好之前,“暴走团”也要增强自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健身活动,不能任性而为,为了一己之私给别人“添堵”。@南方都市报马涤明:占道暴走,并没有因为出现死伤的交通事故而停止,仅在青岛市南区一个广场附近,每晚就有6个暴走团、上千人上路。他们的执着,或许来自于“汽车不敢撞我们”的自信。而前几天南通一个暴走团殴打公交车司机,“暴走团”竟成“暴打团”,似乎是传递着一些健身者坚决扞卫“路权”的决心?这个背景下,青岛市南区以限行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引发舆论争议,在意料之中。或许不能说“网上反对的声音多,就一定代表着社会舆论”,但限行机动车为暴走让路的做法对不对,必须从道理特别是法律上讨论清楚。我认为,暴走团将机动车逐出机动车道,首先是规则的失败。而不讲规则者的胜利,对法律、法治社会意味着什么,也值得深思。暴走团不肯让步、不肯遵守规则的情况下,以限行机动车来避免交通事故,或许官方认为,这是一个最不坏的办法?可这种本末倒置的社会治理,暂时平息了一个问题之后,会否生出更多的问题,官方有没有过充分的评估呢?官方称“走访了解了居民健身需求后”作出限行决定,但公共道路涉及所有市民、司机的权益,只走访“健身居民”,覆盖面是否太小?交警部门搞弹性限行是否于法有据,也值得商榷。《道路交通法》39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显然,暴走、广场舞之类的健身活动不在上述规定范畴,日常健身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是同一概念。若有市民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胜负难料。而一旦有司机不服从这种交通管制,造成事故,交警部门会不会承担行政行为不当的责任,官方考虑过这个问题没有?运动健身场地不足,是实情,也是政府对民众的欠账,但却不是可以逾越规则开拓健身场地的理由。而限行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之举,无异于承认逾越规则开拓场地合理,这是十分荒谬的。开了这种本末倒置的先例,会否“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今后“强行开拓”场地的情况会更多,这是最让人担心的问题。@广西新闻网余明辉:青岛交警实施限行的这段路,在该市最西部靠南海边地区,基本都是断头路。经当地交警部门观测统计,平时车流很少,尤其是晚上6点半到9点时间段内,“暴走团”经常活动的这段道路(大约500米)上大概只有大约30辆车经过。同时这些封闭的道路与其它路段相距很近,完全可以选择临近道路绕行,基本不影响行驶。这种情况下,在充分调研证明基本不影响司机行车和请示上级批准基础上,青岛交警做出临时限时限路“限行让暴走团”的决定,短时改变道路用途,无疑是在最大限度发挥该路段道路公共设施作用,最大限度满足市民暴走和锻炼需求,是一种积极谨慎的科学有效作为,并没有什么错和明显的不妥。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说明当地交警不但有这样的权力,而且理由、程序都恰当。其实,城市“暴走团”屡屡引发众怒和热议的原因,是在城市的相关休闲设施供给不足、配置不科学。如果职能部门不能及时介入,因势利导积极作为,必将导致事态扩大化和严重化。因此,此次青岛交警“限行让暴走团”做法,是对以往这些不足做法的弥补和有效改观。不但不应被否定,而且其积极作为、服务市民的态度,还值得其它地方的职能部门借鉴和学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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