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 17:04:15 天津公安招警考试网 //tj.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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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8.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9.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10.公安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3.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①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②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现在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监狱:监狱内部的犯罪案件。
⑤海关:业务管辖内的走私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主要职权有:
(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2)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3)审判权。
(4)执行权(罚金)。
三、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1.概念
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2.范围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重要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依据法定理由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控告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5)申诉权: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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