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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制执行
C.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D.处15日以下拘留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标签】
【知识点】法律*行政法*行政处罚
【难度】中等
【试题ID】21922529
2.(单选题)甲将轿车送至乙处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甲将车开走但未支付维修费。半年后,甲的轿车发生事故后又送至乙处维修,完毕后,甲支付了本次维修费,但乙将该车扣留并表示需甲支付首次维修费后才予以归还。根据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不符合留置权的前置条件,乙无权留置该轿车
B.乙通过占有该轿车,获得了质权
C.乙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D.乙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知识。
第二步,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乙的行为不符合留置权成立需具备的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因为甲支付了第二次维修费,但乙扣留甲车是在甲支付了第二次维修费时以甲欠乙首次维修费为由,所以乙扣留甲车与甲首次欠维修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由此可见,A项正确,故当选;C项错误,故排除。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乙的行为不符合质权。B项错误。
D项:自主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乙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中情势紧急这一点,D项错误。
【标签】
【知识点】法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难度】中等
【试题ID】21922530
3.(选择题)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A.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B.都是主犯
C.都是从犯
D.都是胁从犯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行犯又称正犯,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共同实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中,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主犯,将虽参与实行但仅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从犯。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迫参与犯罪,并不是故意实施犯罪,所以胁从犯不属于实行犯,同时并不是每个犯罪分子都是被胁迫参加。D项错误,不当选。
【标签】
【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难度】中等
【试题ID】21922531
4.(单选题)我国政府审计是:
A.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算审计
B.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决算审计
C.中央以及地方预决算审计
D.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政府职能知识。
第二步,政府审计,指政府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进行独立检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执行政府审计的职能。
根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标签】
【知识点】管理*行政管理*政府职能
【难度】中等
【试题ID】21922532
5.(单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甲,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金,自己分得1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村民委员会主任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的关键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A项: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的便利,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补偿金,致使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收到了重大损失,不属于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甲与农民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村民委员会主任乙,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政府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国有保险公司五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收受的回扣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D项正确,不当选。
【标签】
【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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