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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印发《2011年度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体检由市、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组织实施。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体检费用。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初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批准后,从该职位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考察。各招录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审批
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在天津人事信息网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各招录机关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时,应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2份)、《新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招考工作情况报告、新录用人员考察意见、体检表及相关材料,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招录工作拟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此次招考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有关考录政策,审定录用计划,拟定招考工作实施方案和招考公告,组织指导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市公安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考试安全保障工作。受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市人事信息中心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网络报名、缴费、编制和发放准考证、 安排面试考场、协调有关部门命制笔试、面试试题、运送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和面试题本、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阅卷评分、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成绩汇总等考务工作。
 
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为网络报名、缴费等考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报名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在网上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为报考人员和招录机关提供技术服务,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招录机关具体负责本机关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面试组织和专业科目考试、体检和考察等工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本方案进行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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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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