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9月5日练习
2011-09-05 14:10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http://tj.huatu.com/ 作者:天津华图 来源:http://tianjin.htexam.com/【导读】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9月5日练习
常识部分是公务员考试中比较难复习的一个模块。由于知识点比较分散,常识模块分数的提高主要靠考生日常积累。因此我们每日推出五道针对常识模块中比较常见的法律常识的题目帮助考生在复习中日积月累,攻克常识模块复习的难关!
【9月5日练习】
1.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有多少人出席会议时,召开会议才是合法有效的?( )
A.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B.过半数
C.三分之二多数 D.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4.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 B 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 D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 )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 B 德才
C 具体的工作实绩 D 工作效率
【答案】
ABB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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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