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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公务员考试:政策解读之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组织管理应重监管弱登记

 

  社会组织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如何发力?专家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社会组织重在坚持“非营利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博士认为,民政部近期处罚的相关社会组织大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社会组织违背其宗旨开展活动。成立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其宗旨和目的,例如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是为了某一公共利益或者会员的共同利益。现有不少社会组织却漠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走向了非法敛财的一面。

 

  第三,存在权钱交易。这里的权力不仅仅指政府权力,而是某种公共权力。例如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与被投诉的企业进行交易。

 

  第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案例。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认为,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在登记注册方面。在登记注册的时候,社会组织需要达到一定的门槛。但是在登记以后社会组织一旦有违法的行为,民政部门制裁起来却有一定难度。

 

  王名认为,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政府没有能够采取有效的监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可以采用的手段和工具有限。

 

  他介绍说,在我国,民政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管理上是重登记而轻监管,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成功以后,在监管中能用的手段就只有年检和评估。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以后,只能在年检的时候对其作出处罚,比如年检不合格不予登记,但是它的负面影响可能已经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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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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