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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下午4时许,一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伤后,指认搀扶她的男孩为肇事者。警方经过十余天的缜密调查作出结论:15岁男孩张聪是清白的。昨日,武汉市交管局在江汉交管大队举行新闻发布会,将留作取证的电动车交还给张聪,省内外十几家新闻媒体到会。伤者宋女士的丈夫在会上对张聪的助人行为表示敬意;张聪的母亲童女士则认为伤者家属没有诚意而感到失望。(据11月2日《武汉晚报》)

 

  警方耗费了许多时间,终于证实了男孩张聪的清白。其实,不用警方缜密调查,张聪是否清白,被撞伤的宋女士及其家人早已经心知肚明。但宋女士及其家人却选择了恩将仇报。纵然警方还了张聪的清白,曾言“如果警方正式公布张聪不是肇事者,将当面向张聪父母表示道歉”的宋女士的老公刘先生却竟然“食言”。案情昭彰,宋女士的老公刘先生仅仅表示了敬意,道歉之说被忘得一干二净。

 

  对宋女士及家人刘先生的表态,张聪感到不解。古话说:“为人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可现在情形有些变了。张聪好心扶起了宋女士,却差点被讹上。值得庆幸的是,警方的缜密调查还了张聪的清白,但诚如张聪的母亲童女士所言:“万一成为无头案,我们一家真不知道该赔付多少钱?沉重的心理压力会压在我们身上甚至是一辈子的。”真相大白,宋女士却没个说法,像个没事人似的,确实让人无法接受。见义勇为反被讹诈,这让不少人在遇到别人需要帮助时采取“选择性失明”。而“选择性失明”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最近佛山小悦悦的死亡。如果任由讹诈者“乐逍遥”,那么还有谁敢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值得我们大特写,对讹诈他人者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所以,对讹诈见义勇为者,必须祭出法律“杀威棒”。首先,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许云鹤案,哪个没有赔上几万块?宋女士骨折的医疗费用可能要七八万元,如果没有警方查出结果,做好事的张聪就很可能要拿出这七八万元来。尽管宋女士及家人讹诈未遂,但是否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其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张聪做了好事,反被宋女士诬赖为肇事者,多家媒体多次跟踪报道,其名誉必然遭到一定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受诬的见义勇为者都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些受助却反咬人一口者应该会有所收敛的吧,社会风气也应当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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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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