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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拾金有偿不昧伤害道德吗

  本文针对广东出台的关于拾金不昧的政策从法律基础和道德层面进行了论述,很好地阐述了该政策的出发点及合理性。

 

  奖励10%从后果上看,有激励效果;从实体上看,取亦不伤廉,怎么不好呢?此外,自我道德律令定得高的人,这奖励是可以放弃的,这又有何伤呢?

 

  日前,广东拟出台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得相当于失物价值10%的奖励。消息传出,有人形容为“道德沦陷”:拾金不昧是道德目标,道德问题,怎么能用物质奖励手段来解决呢?

 

  这个诘问有理吗?在笔者看来,这个道理讲不通。

 

  先别忙着把“拾金不昧”定位在道德上。拾金昧不昧,其实质是丢失财物的所有权问题。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地方,就是在进行道德拷问之前,先应当进行权利辨析。你的东西丢了,别人捡到了,东西到底该是谁的?——请看《物权法》。法律说:东西丢了,物权并没有一块丢,应该归还失主;但捡者在保管、搜寻失主上也花费了心血,失主也应该对人家的付出进行弥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广东新规,不过是从“必要费用”上升到“10%的奖励”,只是量的区别,法的精神相通。“道德问题物质解决”的说法,本身是个伪命题。

 

  即便放在道德领域,我们需要明白:公共道德建设和个人道德修养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道德用来自律的时候,不嫌其高。人家自愿高标准、严要求,按最苛刻的标准对待自己,捡到东西连找失主数天,天涯海角归还,然后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这当然应该赞扬;然而,道德用来约束社会的时候,并非越高越好。你不能要求每人都非得那样。

 

  公共道德,应该分出层次:最低的底线,万不可突破;最高的标准,应该弘扬、呼吁,让大家努力追求。做到当然应当褒奖,但“取乎其上、得乎其中”的大多数,也应该接受。陈义过高,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大跃进,违背了客观实际,非但做不到,还变相抬高了做好事的门槛儿,且容易滋生伪善。奖励10%跟不计付出全额奉还相比较,是不够纯粹,但却更适合一般群众。从后果上看,有激励效果;从实体上看,取亦不伤廉,怎么不好呢?此外,自我道德律令定得高的人,这奖励是可以放弃的,这又有何伤呢?

 

  人心如流水,制度似河床。河床的走势,往往能引导流水的走向,是之谓“路径依赖”。让做善事者精神上、物质上都受到鼓励,我们离“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愿景会更远还是更近呢?诸君齐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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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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