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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环境保护部解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

 

  原则四:重点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控制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其重点是对《噪声法》定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如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为此提出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控制的第四条原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记者:《技术政策》如何合理发挥4类声环境功能区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预防中的作用?

  答:地面交通设施的类型和层次很多。《声环境质量标准》将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定义为“交通干线”。交通干线因交通量大,噪声影响突出,两侧只能设立4类声环境功能区。由于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宽松,不适宜居住,因此,在4类区内宜进行绿化,或者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敏感性应用,不宜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如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

 

  对于4类区的划定,不能太宽,否则会降低土地使用价值;也不能太小,否则不能有效衰减噪声。应综合考虑交通类型与运行特征、两侧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合理可行的工程降噪措施等条件加以确定。《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对此有具体规定,根据新的环保要求,这一规范正在修订。

 

  记者:如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重点保护?

  答: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严重影响,政府或所有权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考虑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低噪路面、基础减振、声屏障等)降噪,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予以搬迁、置换。

 

  如果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且采取室外达标的技术手段不可行(如城市道路路面宽、车道多,两侧为高层建筑,采用声屏障仅能保护低层建筑),此时应考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如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记者: 《技术政策》最终实现的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地面交通噪声的控制目标应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环境噪声达标——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声环境质量达标,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二层次:至少保证室内适宜的声环境质量——户外达标不可行,至少要保证室内符合有关声环境质量保护的要求。在当前布局不合理,交通噪声污染问题突出,户外噪声达标难以实现的严峻形势下,应承认室内达标的合理性,但要注意有限使用,不可泛化。

 

  总之,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中要体现“谁污染、谁治理”和“先来后到”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问题,采用室外达标和室内达标相结合的方法,明确污染防治责任。《技术政策》的控制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二、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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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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