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考试:政策解读之农产品监管(2)
2011-08-24 16:30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http://tj.huatu.com/ 作者:天津华图 来源:http://www.tj.gov.cn/
(二)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案。经查,2009年6月以来,山东某经销商伙同他人,收储大蒜3000多吨。其个人存储的部分至2010年5月20日左右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才集中出售。同时,该经销商还于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间,带领多人在电子交易市场合伙炒作大蒜中远期合约价格。该经销商2009年以来在大蒜现货和电子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囤积、炒作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统一大蒜冷藏收费标准案。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下发协会文件,将全县大蒜冷藏收费标准统一为每吨260—320元,并规定不准私自降价,私自降价者除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优惠条件外,还将处以重罚。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协会做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东省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哄抬价格案。2010年3—5月,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大幅度提高绿豆价格,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物价局依法对该经销商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
答:目前政府管理的价格占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到5%,在管好这5%的同时,维护好95%以上已放开商品的价格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投机炒作破坏市场机制运行,是价格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放开价格不是放任不管,绝不允许投机炒作破坏市场机制运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保护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明令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波动的价格监测制度
建立更加灵敏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增加监测数据的深度。在广度方面,要完善价格监测的品种和范围,不仅要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还要关注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小品种商品价格。在深度方面,要丰富、细化价格监测的指标,不仅要监测价格水平,还要监测市场成交量、库存量等;不仅要做到事后及时反映,还要做到事前及时预警防范。
(二)制定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探索建立小品种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明确价格应急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应对措施。科学分类预警信息,合理设置警情级别,畅通应急指令传递系统。一旦出现或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价格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运货源,平抑市场价格波动。
(三)是完善现有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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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