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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答记者问

 

  (三)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建立和完善创建活动的制度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现代农村流通服务体系。

 

  (四)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合理引导产销衔接

  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重点培育和发展蔬菜、粮食、水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防止因流通不畅,引发区域性农产品价格波动,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积极促进农产品流通。

 

  (五)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农业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对农产品经营者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农产品市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六)建立农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联系点

  深入了解农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主体情况、场内经营者情况、市场规模、价格动态、成交量、营业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诚信市场创建、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情况,综合分析、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研究分析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执法提供参考,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就《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地方意见,请问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为主干,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为基本内容,较为健全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现有的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检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别规定》明确了在重要商品(包括服务)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目前,《特别规定》已经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哪些问题?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规范?

  答:整顿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发现,部分大蒜、绿豆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变相降低保证金比例,提供履约担保,涉嫌变相期货;在运行中缺乏现货资源依托,投机性严重,市场运行极不规范,风险隐患较大。存在偏离功能定位,成为价格炒作平台;市场总量小,易被交易商操纵;交易商自买自卖,影响市场价格;自然人大量入市,难以抵御市场风险等诸多问题。

 

  大蒜、绿豆等农产品生产地集中,产量较小,易于保存,容易受到炒作。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加剧了市场波动,为资金炒作提供了有利空间。如果运营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内幕交易,还会干扰正常的现货市场价格秩序。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督查组已奔赴各有关地方,督促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有关地方政府将加大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整顿力度,问题严重的将依法限期取缔。

 

  七、经营者应当如何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答: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低价倾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且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实行明码标价。《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供应,安定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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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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