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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问责制功能失调的完善策略——以食品安全监管为视角

  三、从微观机理上完善问责制的建议

  1.加强问责制的法制建设。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的问责规定、《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问责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但也不可避免会出现法律法规与纪律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党纪处分替代法律问责的现象必将削弱问责效力。因此,需要整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纪律条例,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对食品安全领域问责的启动、运行与惩罚标准等作出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明确各类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使问责的实施有法可依。完善的问责法制能有效杜绝问责制功能失调的各种现象,实现问责向程序性问责、法制性问责、制度性问责的转变。

 

  2.理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边界。改革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以一个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为辅助的立体问责体系。在机构设置方面,要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使政府责任划分明确化,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政府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职责权限,在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责要规范化、明确化,以责权对等为原则,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划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同时,拓展问责主体,实现“异体问责”,强化人大、社会、媒体等的问责权力,将行政问责从自我纠错推向规范性强制性的外部问责。

 

  3.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明确界定法律责任。明确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内容,明确各类责任的问责事由和问责情形,对各类问责明确其问责依据,减少和避免以党纪处分代替司法追究的现象。对于承担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的,也应适当说明问责事由,彰显问责的公平性。

 

  4.完善问责程序。公正的问责结果源于公正的问责程序,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确保问责法治化的制度保证。问责程序的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问责的启动程序,由对问责对象进行任免或管辖权的问责主体根据问责事项启动问责。第二,问责事项的调查程序,问责启动后,问责主体或问责主体责成有关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开展调查。第三,问责对象的处理程序,根据调查结果对问责对象决定是否问责,被问责的,告知问责方式和复核、复查申请权。第四,问责的回应程序,对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复查申请的,问责主体应责成原调查机关或另外指令调查机关进行复核调查,作出决定。

 

  5.严格责任追究,增强问责效力。根据责任的性质、种类、问责事由,严格问责,杜绝责任追究中的随机性、主观性,有责必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坚持过罚对等,也不过度追究,确保问责的公平公正效果,提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要强化对责任追究落实程度的监督,对于该问责而没问责、问责力度不当等各种情形,要严格监控,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提升问责制度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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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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